第一條 爲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制定、實施監察法所要實現的價值和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監察法的上位法依據。
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政治權力、政治體制、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黨的十九大對此作出戰略部署,要求將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出臺監察法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將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爲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屬於“廣義政府”範疇。在人民羣衆眼裏,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代表黨和政府,都要踐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員,這也爲國家監察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了示範、打了基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貫徹落實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空白,實現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範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原來檢察機關只偵查職務犯罪行爲,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既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爲,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爲。
三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各級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利於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必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羣衆對黨的信心和信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四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升治國理政水平是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的題中之義。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包括兩個方面:(1)依規治黨,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管黨治黨建設黨;(2)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治國理政。目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主要限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覆蓋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實行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制定監察法,就是落實黨中央關於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淨化的有效路徑,將制度優勢轉化爲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爲人類社會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都必須以憲法爲依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並在其他部分相應調整充實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內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爲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爲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爲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